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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康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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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康醫療門診部獲批成為廣東省職業健康檢查資質機構,從此花都區又多了一家專業職業健康檢查體檢機構了!可以開展各類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如有需要,歡迎聯系職業健康熱線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職業健康咨詢電話:18027237100 

@用人單位@勞動者 關于職業健康檢查,這幾點提示必須知曉

職業健康檢查的三種類型:


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入職職業體檢),主要是查看新入職員工是否有職業禁忌癥,是否適合當前崗位,禁止其從事不適宜的崗位,從而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


在崗期間定期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早期發現病損,早期調離有害崗位,及時治療,是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重要措施。


離開有害工作崗位前(調換崗位前或離職前),也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勞動者來說,可及時發現是否有職業病;對用人單位來說,則是證明在此前未對勞動者健康造成損害,以方便以后發生職業病時確認責任單位。


關于職業健康檢查的幾點提示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具有強制性,未檢查,不上崗。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用人單位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其主要目的是發現勞動者是否有職業禁忌證,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如發現勞動者對特定的職業或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存在職業禁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該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包括:

  • 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

  • 轉崗到新作業崗位的人員;

  • 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職業機動車駕駛作業等)。



提示二   科學安排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早發現,早調離

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有強制性也有推薦性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對長期從事接觸規定的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規定的目標疾病、體檢內容和健康檢查周期,定期科學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對于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為推薦性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用人單位應當主動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溝通,根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以及勞動者暴露的時長和工種,合理安排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如在體檢過程中,發現勞動者有與所從事職業和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禁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對其調離原工作崗位,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健康造成的危害和罹患職業病。



提示三   嚴格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中提出的處理建議采取相應措施。

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是對體檢活動的全面總結和一般分析,重點查看有無發現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和其他疾病的人員,如有上述情況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體檢機構提出的處理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 發現有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需要復查的內容和時間及時安排勞動者進行復查;

  • 發現有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時,需要及時安排勞動者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 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應當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及時進行調崗;

  • 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 對于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有職業禁忌的的重新上崗前如接觸不同的危害因素,需重新進行崗前體檢。


提示四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需取得《醫療衛生執業許可證》,并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2017年《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次修訂后,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雖然不再需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但是必須取得《醫療衛生執業許可證》,并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因此,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選擇已取得《醫療衛生執業許可證》的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同時,還要查看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中注明的檢查類別和項目等信息,是否具有對本單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能力。


提示五   職業禁忌勞動者調崗是強制性調崗。

對于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的調崗,無需要經過勞動者的同意,只要發現有職業禁忌,必須強制性調離。

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比從事同樣職業危害工作的其他勞動者更易罹患職業病。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就可能導致其病情加重,從而導致職業病職業的發生,增加用人單位工傷待遇責任,如傷殘等級上升,及加重人身損失賠償。

因此,用人單位在處理勞動者職業病事件時,要盡可能合理安排,既穩定勞動者情緒,讓勞動者感受到單位的關懷,又不影響企業的利益,不讓用人單位承擔更大的風險。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49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





文章分類: 健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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